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聲,656,200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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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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