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聲,702,200804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士林、臺北地方法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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