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聲,707,2008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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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二一號

、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壹張,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二一號被告AKKHALIN YATTIPHONG涉嫌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一張,系屬被告AKKHALIN YATTIPHONG所有,並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為警當場查扣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一張係被告AKKHALIN YATTIPHONG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一份、扣押筆錄一份在卷可資佐證,堪認該等扣案物確均係屬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

而被告AKKHALINYATTIPHONG所涉偽造文書罪嫌乙案,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二一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等情,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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