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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1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被告之送達證書回證影本3份、戶籍資料(即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影本1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1紙及司法警察執行拘提被告未獲之報告書影本 1份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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