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項 │1項 │
├──────┼────────────┼────────────┤
│犯 罪 日 期 │96年7月2日 │96年7月21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6年毒偵字第3959│彰化地檢96年毒偵字第4445│
│及案號 │號 │號 │
├──────┼────────────┼────────────┤
│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6年度訴字第1633│彰化地院96年度訴字第1835│
│院、案號及判│號,96年10月22日 │號,96年11月29日 │
│決日期 │ │ │
├──────┼────────────┼────────────┤
│判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12日 │96年12月17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