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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42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乙○○
具保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96刑保字第190 號)。
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顯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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