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聲,744,200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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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即具保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6年4月13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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