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7年1月31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