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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2號
(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4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彰簡字第992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31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緩刑3年,嗣經撤銷緩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 嘉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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