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聲減,186,200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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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保護令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犯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彰化簡易庭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三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後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度撤緩字第五號裁定撤銷緩刑,並於同年二月二十一日確定。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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