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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五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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