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訴,2039,200901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林淑滿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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