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訴,3000,200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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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484、485、486及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其否認其犯行,惟證人戊○○、丁○○、乙○○及丙○○○等人均證述向被告購毒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有渠等向被告購毒之監聽譯文在卷可參,因認甲○○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與證人彼此熟識,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 年9月12日裁定羈押,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而經本院自97年10月16日裁定羈押,本次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訊。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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