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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 由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甲○○於民國97年11月25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並未敘明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
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屆滿日為97年12月8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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