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訴,3063,2009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足認其犯罪嫌犯重大,因共犯即同案被告甲○○、乙○○等人等人要求詰問被告丙○○,亦有共同被告蘇昭福經合法傳喚未到,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27日,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8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