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訴,3158,2009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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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受命法官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1月4日將其處分羈押。

現本案業經本院審理終結,認定被告所犯事證明確,並於98年1月20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在案。

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有對被告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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