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訴,3408,2009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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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楊永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1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98年3月10日延長羈押及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本院認被告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5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至本案證人詰問程序已畢,已無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是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法解除此部分之限制。

除於98年4月28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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