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訴,641,200804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