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重訴,6,2009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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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楊佳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及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11月18日執行羈押。

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甲○○之必要,業於98年2 月17日起延長羈押1 次,因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甲○○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官 張德寬
法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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