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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127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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