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乙○○
甲○○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丁○○
(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被告遺棄屍體部分經本院判處無罪,但殺人之犯行仍為有罪諭知,而本件原告等係就起訴之全部事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未區隔請求賠償金額,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廖 政 勝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卓 俊 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