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附民,33,2008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2635-SF自小客車車主
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石馨文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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