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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簡上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98年5月14日98年度交簡字第819號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7年度偵字第917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雖否認犯行,但原審認定之事實、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業據原審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明確,且被告於偵訊中已自白不諱,其於本院審理時改以否認犯行,顯為翻異飾卸之詞,難以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
原審參酌被告犯罪情節,判處本件罪刑,核無違誤或不當,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被告雖請求勘驗監視錄影云云,但該監視錄影業據檢察官勘驗,且本件事證已明,本院認無再行勘驗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于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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