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易,968,2009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9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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