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簡,126,200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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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彰化縣芬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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