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簡,1849,200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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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捌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補充敘明後述「二」之部分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係因警在網路上搜尋查悉,由警佯裝購買而查獲,進而扣得盜版光碟,其行為應僅止於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光碟,尚未進而予以散布,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同條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尚有未洽,應予更正,惟本案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相同,無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法條。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本案扣案之8片遊戲光碟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竟意圖藉由在網路上以販賣PS2主機即贈送之方式散布本案盜版光碟,惟念其本次尚未交付,即遭查獲,所生危害並非巨大,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 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

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其經此教訓,當知謹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扣案之盜版光碟8片,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①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②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③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④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
│編號│    遊戲名稱      │    著作權人    │片數│
├──┼─────────┼────────┼──┤
│1   │鋼彈無雙2         │     不詳       │ 1  │
├──┼─────────┼────────┼──┤
│2   │格鬥天王2         │     不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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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火影忍者2         │     不詳       │ 1  │
├──┼─────────┼────────┼──┤
│4   │頭文字D           │     不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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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閃電霹靂車        │     不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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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真三國無雙5       │台灣光榮綜合資訊│ 1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7   │超級機器人大戰Z01 │     不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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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三次機器人大戰  │     不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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