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簡,2070,2009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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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0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5行「甲○○前因……確定。」

補充更正為「甲○○前於①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評定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於96年9月11日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2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②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彰簡字第1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8年4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外,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7至8行「甲基麻黃」更正為「甲基麻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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