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依法以98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合計0.0340公克),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係屬第一級毒品,淨重0.0340公克,驗餘淨重0.0306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偵查卷第42頁),為違禁物,本件被告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