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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沒字第200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梅花扳手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0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梅花扳手1 支,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梅花扳手1 支係被告甲○○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並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扣押筆錄附卷可憑。
而被告所犯之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5097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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