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1698,200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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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原名陳建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98年度執字第2854號),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98年6 月23日上午10時、98年7月9日上午10時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8年8 月25日以彰檢文執己緝字第1225號發布通緝在案;

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紙、拘提報告書2紙、拘票、現場照片、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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