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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前犯賭博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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