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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重利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5共5罪,主刑部分,原確定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另編號6至13共8罪,原確定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按於民國98年6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謂:「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故此,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上開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爰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至於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5所示犯罪,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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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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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重利 │重利 │重利 │重利 │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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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千元折 │新臺幣1千元折 │新臺幣1千元折 │新臺幣1千元折 │新臺幣1千元折 │
│ │算1日。 │算1日。 │算1日。 │算1日。 │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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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刑法第344條 │刑法第344條 │刑法第344條 │刑法第344條 │刑法第344條 │
│法 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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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97年3月間某日 │97年3月28日 │97年3月26日 │97年2月29日 │97年4月間某日 │
│日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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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
│關年度│偵字第10134號 │偵字第10134號 │偵字第10134號 │偵字第10134號 │偵字第10134號 │
│及案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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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彰化地院98年度│彰化地院98年度│彰化地院98年度│彰化地院98年度│彰化地院98年度│
│實審法│簡字第49號,98│簡字第49號,98│簡字第49號,98│簡字第49號,98│簡字第49號,98│
│院、案│年3月5日 │年3月5日 │年3月5日 │年3月5日 │年3月5日 │
│號及判│ │ │ │ │ │
│決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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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98年4月6日 │98年4月6日 │98年4月6日 │98年4月6日 │98年4月6日 │
│定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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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6 │ 7 │ 8 │ 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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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重利 │重利 │重利 │重利 │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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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千元折 │新臺幣1千元折 │新臺幣1千元折 │新臺幣1千元折 │新臺幣1千元折 │
│ │算1日。 │算1日。 │算1日。 │算1日。 │算1日。 │
├───┼───────┼───────┼───────┼───────┼───────┤
│所 犯│刑法第344條 │刑法第344條 │刑法第344條 │刑法第344條 │刑法第344條 │
│法 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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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97年10月13日 │97年4月11日 │97年4月14日 │97年8月12日 │97年9月3日 │
│日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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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彰化地檢98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
│關年度│偵字第941、942│偵字第941、942│偵字第941、942│偵字第941、942│偵字第941、942│
│及案號│、1886號 │、1886號 │、1886號 │、1886號 │、18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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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彰化地院98年度│彰化地院98年度│彰化地院98年度│彰化地院98年度│彰化地院98年度│
│實審法│易字第302號, │易字第302號, │易字第302號, │易字第302號, │易字第302號, │
│院、案│98年5月27日 │98年5月27日 │98年5月27日 │98年5月27日 │98年5月27日 │
│號及判│ │ │ │ │ │
│決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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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98年6月22日 │98年6月22日 │98年6月22日 │98年6月22日 │98年6月22日 │
│定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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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1 │ 12 │ 13 │
├───┼───────┼───────┼───────┤
│罪 名│重利 │重利 │重利 │
├───┼───────┼───────┼───────┤
│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千元折 │新臺幣1千元折 │新臺幣1千元折 │
│ │算1日。 │算1日。 │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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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刑法第344條 │刑法第344條 │刑法第344條 │
│法 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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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97年2月29日 │97年5月28日 │97年9月8日 │
│日 期│ │ │ │
├───┼───────┼───────┼───────┤
│偵查機│彰化地檢98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
│關年度│偵字第941、942│偵字第941、942│偵字第941、942│
│及案號│、1886號 │、1886號 │、1886號 │
├───┼───────┼───────┼───────┤
│最後事│彰化地院98年度│彰化地院98年度│彰化地院98年度│
│實審法│易字第302號, │易字第302號, │易字第302號, │
│院、案│98年5月27日 │98年5月27日 │98年5月27日 │
│號及判│ │ │ │
│決日期│ │ │ │
├───┼───────┼───────┼───────┤
│判決確│98年6月22日 │98年6月22日 │98年6月22日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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