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1746,2009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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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沒字第2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ENKEN輪圈伍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400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ENKEN 輪圈5 個,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之未得同意販賣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有該署97年度偵字第6400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扣案之ENKEN輪圈5個 ,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其自承無訛,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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