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受刑人在逃匿中為其要件。
經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9 月1 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受刑人逃匿之情形,已不復存在,本件聲請無從准許,自應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