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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6年7月20 日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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