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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證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5年 4月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2日以法矯字第0980033984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 98年9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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