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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70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拾叁點壹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餘淨重:拾壹點叁零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98年度戒毒偵字第101、102、103、104、10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13.14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4包(合計驗餘淨重:11.3012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4月27日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01、102、103、104、1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
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粉2包(合計淨重:13.14 公克,空包裝總重:1.73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96年7月27日調科壹字第09623057400號鑑定書1 紙在卷足稽。
另白色結晶顆粒4包(合計驗餘淨重:11.3012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中心98年8 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1481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
則依前開規定所示,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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