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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98年9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8003829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1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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