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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
3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制式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槍套各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制式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驗結果,認係德國MAUSER廠製,口徑7.63mm制式手槍,槍號為28039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10月21日刑鑑字第0970145328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槍枝具有殺傷力,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槍砲,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為違禁物。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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