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緝,18,200904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緝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黃淑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八日起羈押參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有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4 月18日起執行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蕭文學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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