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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緝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民國98年7 月6 日死亡,有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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