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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9號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285號、98年度偵字第4550號),前經本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6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姚銘鴻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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