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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7 月2 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於98年9 月29日訊問被告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8年10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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