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1188,20090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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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王世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8年7 月2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8年10月1 日期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98年10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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