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139,2009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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