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1457,2009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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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
選任辯護人 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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