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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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