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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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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吳念恒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姚銘鴻
法官 吳俊螢
法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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