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丙○○
甲○○
被 告 乙○○即裕豐產碾米工廠
號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1134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蕭文學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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