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附民,104,200910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附民字第104 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刑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39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廖政勝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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